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原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其经营权的处罚。作出撤销经营权处罚的,应及时报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备案。 对于不具备开展对台小额贸易条件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和口岸,外经贸部有权予以撤销。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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