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优惠税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征税,并按海关有关征税规定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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