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所有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和船只及船上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海关、边检及其它港口联检部门的监管,并照章交纳税、费。 对台小额贸易货物和船只均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及旗、徽、号等标记。 船员个人携带自用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船员不得携带规定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个人不得利用船舶为他人携带物品。船舶带进的航行必须的设备、燃料、物料,应原船带出。上述物品不得作为货物交易。 未经向海关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不得擅自卸、装货物。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