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对台小额贸易应以易货形式为主进行,易货货物均需以美元计价。 采用现汇形式进行的对台小额贸易,应以国家允许兑换的外币进行结算。双方所得现汇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出口收入的外汇由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实行全额留成。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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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