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对台小额贸易应以易货形式为主进行,易货货物均需以美元计价。 采用现汇形式进行的对台小额贸易,应以国家允许兑换的外币进行结算。双方所得现汇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出口收入的外汇由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实行全额留成。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台小额贸易应以易货形式为主进行,易货货物均需以美元计价。 采用现汇形式进行的对台小额贸易,应以国家允许兑换的外币进行结算。双方所得现汇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出口收入的外汇由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实行全额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