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的部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