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经费、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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