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