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对于调整出原目录的药品,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继续监控至少满1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持续提高。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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