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对于调整出原目录的药品,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继续监控至少满1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持续提高。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