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以本省报送的30个药品品种为基础,纳入新版目录药品品种,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用药情况,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应当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