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目录更新调整的时间原则上不短于3年,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品种一般为30个。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