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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