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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