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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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