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 “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