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 “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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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