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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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