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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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