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