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