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