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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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