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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