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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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