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