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交通运输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