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