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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