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债转股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降低企业杠杆率实际效果、主营业务占比、购买债权实施转股业务占比、交叉实施债转股占比等情况,研究完善监督管理、激励约束和政策支持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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