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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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