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三)财务会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 (四)信息披露材料;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定期报送上述信息时,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和管理业务运行及风险情况,作为其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对所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融资及投资变化情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出现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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