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有效风险管理框架,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制定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重大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有效风险管理框架,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制定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