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二)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 (三)违规接受银行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 (四)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 (五)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二)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 (三)违规接受银行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 (四)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 (五)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