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履职问责制,规定在债转股业务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债转股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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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