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十六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履职问责制,规定在债转股业务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债转股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