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四条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以与相关主体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实施股权退出涉及证券发行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股权退出策略和机制。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以与相关主体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实施股权退出涉及证券发行或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转让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