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权益行为。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或可能导致持股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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