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要求和合同约定,派员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督促持股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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