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如确有必要,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 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如确有必要,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 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