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持股目的和持股策略,确定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于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应当控股。如确有必要,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限。 债转股企业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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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