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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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