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拥有优质优良资产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 (一)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 (二)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 (三)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四)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