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债权人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