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债权人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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