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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