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解散事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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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