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