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合并或分立;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