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参照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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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