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参照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