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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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