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二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