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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