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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