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工作时限

第九十二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技术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限为90日,申请资料补正后的技术审评时限为60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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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