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