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

第八十八条

已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并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备案信息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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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