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三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六十条

对用于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并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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